【小財Q&A】關于全面注冊制(十七)

時間:2023-08-04

Q1:哪些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A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授權董事會決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融資總額不超過人民幣3億元且不超過最近一年末凈資產20%的股票,該項授權在下一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日失效。符合此規定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適用簡易程序。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1)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者其他風險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最近1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3)本次發行上市申請的保薦人或者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或者相關簽字人員最近1年因同類業務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Q2: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應當何時啟動發行工作?

 

A2中國證監會作出予以注冊決定后,由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在注冊決定的有效期內選擇發行時間。

 

適用一般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以及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在啟動發行前,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備發行與承銷方案,交易所3個工作日內表示無異議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可以啟動發行工作。

 

適用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應當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予以注冊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提交發行相關文件,10個工作日內完成發行繳款

 

Q3: 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應當以何種方式定價?

 

A31適用一般程序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一是董事會決議確定全部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中應當同時確定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數量或金額、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并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二是董事會決議確定部分發行對象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并通過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其他發行對象。董事會決議確定的發行對象不得參與本次發行的競價,且應當接受競價結果。三是董事會決議未確定發行對象的,應當通過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董事會決議公告后,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可以向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提交認購意向書。在發行期首日前一工作日,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可以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

 

(2)適用簡易程序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適用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應當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后,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可以向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提交認購意向書。在發行期首日前一工作日,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可以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

 

3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應當采用競價方式確定利率和發行對象。董事會決議應當確定本次發行對象的范圍、資格和依據,以及轉股價格、利率確定原則,并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董事會決議公告后,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可以向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提交認購意向書。在發行期首日前一工作日,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可以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

 

 

風險提示: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