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本次改革對主板股票減持制度作了哪些優化完善?
A1:上主要參照科創板、創業板經驗,強化了對相關主體減持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新增規定契約型基金、信托計劃或資產管理計劃成為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應當在權益變動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終投資者;
二是明確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參與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減持參與戰略配售獲配股份的,應當參照交易所減持股份的相關規定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
Q2:主板公司因存在重大違法行為而觸及退市標準時,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否減持股票?
A2:上市公司可能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情形的,自相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發生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主體的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1)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關行政機關相應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顯示公司未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情形。
公司披露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該規定。
Q3: 主板、科創板、創業板適用的相關減持規則有哪些?
A3:主要包括法律、證監會規定和交易所規則三個層面:
一是法律層面,《證券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以及《公司法》第141條規定;
二是證監會規定層面,《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對各類股份減持情形作了具體規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減持予以豁免適用;
三是交易所規則層面:
(1)上交所方面。主板相關規則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問題解答(一)》。科創板公司股份減持優先適用《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該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主板相關規則。另外,科創板公司股東可以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轉讓、配售方式轉讓首發前股份,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股東以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轉讓和配售方式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科創板上市公司股東以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轉讓和配售方式減持股份業務指引》。
(2)深交所方面。主板、創業板適用的相關規則包括《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股份變動管理》,以及《關于就<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有關事項答投資者問》《關于就<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有關事項答投資者問(二)》。另外,創業板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需遵守《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
風險提示: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