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主承銷商有多家的,如何賦予超額配售選擇權?
A1:通過聯合主承銷商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應授予其中1家主承銷商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
Q2:計劃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應披露什么內容?
A2: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審慎評估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可行性、預期目標等,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中明確是否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以及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證券的數量上限。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證券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15%。
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應當在招股意向書和招股說明書中披露超額配售選擇權實施方案,包括實施目標、操作策略、可能發生的情形以及預期達到的效果等;在發行公告中披露全額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擬發行證券的具體數量。
Q3: 發行人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募集資金如何計算?
A3:發行人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募集資金=發行價×(超額配售選擇權累計行使數量-主承銷商從二級市場買入發行人證券的數量)-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發行新股的承銷費用。
Q4:超額配售證券募集的資金應如何保存?
A4: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將超額配售證券募集的資金存入其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獨立賬戶。獲授權的主承銷商在發行人證券上市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不得使用該賬戶資金外的其他資金或者通過他人賬戶交易發行人證券。
主承銷商應當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者累計購回證券數量達到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證券數量限額的五個工作日內,將應付給發行人的資金(如有)支付給發行人。
風險提示: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