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財Q&A】關于全面注冊制(十三)

時間:2023-06-27

Q1:首次公開發行實施戰略配售的,戰略投資者家數以及戰略配售數量如何確定?

 

A1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不足1億股(份)的,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數量應當不超過10,戰略配售證券數量占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比例應當不超過20%

 

發行證券數量1億股(份)以上的,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數量應當不超過35。其中,發行證券數量1億股(份)以上、不足4億股(份)的,戰略配售證券數量占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比例應當不超過30%4億股(份)以上的,戰略配售證券數量占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比例應當不超過50%

 

Q2:戰略配售的投資者主要包括哪些?

 

A2參與發行人戰略配售的投資者主要包括:

 

(一)與發行人經營業務具有戰略合作關系或長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業或其下屬企業

 

(二)具有長期投資意愿的大型保險公司或其下屬企業、國家級大型投資基金或其下屬企業

 

(三)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主要投資策略包括投資戰略配售證券,且以封閉方式運作的證券投資基金

 

(四)參與科創板或創業板跟投的保薦人相關子公司

 

(五)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本次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六)符合法律法規、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Q3: 采用戰略配售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A3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和初步詢價公告中披露是否采用戰略配售方式、戰略配售股票數量上限、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選取標準等,并向交易所報備戰略配售方案,包括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名稱、承諾認購金額或者證券數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情況。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名稱、承諾認購的證券數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發行初步配售結果及網上中簽結果公告中披露戰略配售最終獲配的投資者名稱、證券數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Q4: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實施戰略配售的,不得存在哪些情形?

 

A4: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實施戰略配售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承諾上市后股價將上漲,或者股價如未上漲將由發行人購回證券或者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二)主承銷商以承諾對承銷費用分成、介紹參與其他發行人戰略配售等作為條件引入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

 

(三)發行人上市后認購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

 

(四)發行人承諾在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獲配股份的限售期內,委任與該投資者存在關聯關系的人員擔任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但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戰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主要投資策略包括投資戰略配售證券,且以封閉方式運作的證券投資基金以外,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使用非自有資金認購發行人證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資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間接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

 

 

風險提示: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