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財Q&A】關于全面注冊制(六)

時間:2023-05-05

Q1:全面注冊制下,整體上新股詢價定價機制有什么變化?

 

A1具體變化如下:

第一,允許各板塊采取直接定價方式,并約束定價上限

第二,明確采用詢價方式定價的,應當向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專業機構投資者詢價;在主板上市的,還應當向其他法人和組織、個人投資者詢價;

第三,要求采取詢價方式定價的項目,主承銷商應當向網下投資者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第四,允許參與詢價的網下投資者為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填報不同擬申購價格不超過3個、價差不超過20%

第五,明確最高報價剔除比例不超過3%

第六,完善詢價定價信息披露,包括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后的網下投資者報價中位數、加權平均數,以及剔除最高報價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合格境外投資者資金報價中位數、加權平均數(“四個值”)等;

第七,定價超出前述“四個值”孰低值或者境外市場價格的,定價對應市盈率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的,以及發行人尚未盈利的,在申購前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無需延遲申購。

 

Q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采用何種方式定價?分別是怎樣確定發行價格的?

 

A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實踐中主要有三種方式:直接定價、初步詢價后定價以及采用累計投標詢價方式定價

1)直接定價——部分企業采用該種定價方式。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需要注意的是,發行人若尚未盈利,則不得采用直接定價方式。

2)初步詢價后定價——網下投資者報價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初步詢價情況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3)累計投標詢價——累計投標詢價機制,即新股發行定價采用兩段式詢價,第一階段: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網下投資者初步詢價后確定價格區間;第二階段,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初步詢價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內向網下投資者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價格。

 

Q3: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采用直接方式定價的,發行價格有什么要求?

 

A3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采用直接定價方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交易所報備的發行與承銷方案應明確,發行價格對應的市盈率不得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已經或者同時境外發行的,確定的發行價格不得超過發行人境外市場價格

    如果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擬定的發行價格高于上述任一值,或者發行人尚未盈利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采用詢價方式發行。

 

 

風險提示: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