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主承銷商向投資者提供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A1: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對影響發行人投資價值的因素進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發行人的行業歸屬、行業政策,發行人與主要競爭者的比較及其在行業中的地位。
(2)發行人商業模式、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分析。
(3)發行人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分析。
(4)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分析。
(5)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如有)的投資價值比較。
(6)與發行人相關的風險因素。
(7)其他對發行人投資價值有重要影響的因素。
Q2:主承銷商向投資者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A2:采用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主承銷商應當于招股意向書刊登后的當日向網下投資者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或變相公開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其內容,證監會及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得提供承銷團以外的機構撰寫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不得在刊登招股意向書之前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泄露報告內容。
Q3: 參與詢價的網下投資者應具備什么條件?
A3:網下投資者應當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良好的定價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和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前提下,協商設置參與詢價的網下投資者具體條件,并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
Q4:發行人、主承銷商需要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哪些方面的核查?
A4: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發行公告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
對網下投資者是否存在禁止參與詢價情形、擬申購金額是否超過配售對象總資產、現金資產金額是否符合申購要求等進行實質核查。
對配售制度、配售原則和方式、配售流程以及配售結果,特別是戰略投資者和網下投資者的選取標準、配售資格以及是否存在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自律規則規定的禁止性情形等進行合規性核查。發行人、主承銷商應當對獲得配售的網下投資者進行核查,確保在網下發行中不向禁止類對象配售股票。
風險提示: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