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財Q&A】關于全面注冊制(四)

時間:2023-04-11

Q1:發行上市申請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A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不予受理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1)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不齊備且未按要求補正

 

(2)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人、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因證券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限制業務活動、證券市場禁入,被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采取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被證券業協會采取認定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等相關措施,尚未解除;

 

3)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Q2:發行上市審核和注冊程序的審核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A2相關規定如下:

 

(1)申請股票首次發行上市的,自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之日起,交易所審核和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時間總計不超過3個月

 

發行上市審核方面,交易所在規定的時限內出具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但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交易所審核問詢的時間不計算在內。審核流程中具體環節的時限規定,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五章規定

 

注冊程序方面, 中國證監會收到交易所審核意見及相關資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請作出予以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影響發行條件的新增事項的,可以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并就新增事項形成審核意見。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注冊申請文件,或者中國證監會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等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對發行人現場檢查,并要求發行人補充、修改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中國證監會認為交易所對新增事項的審核意見依據明顯不充分,可以退回交易所補充審核。交易所補充審核后,認為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及相關資料,注冊期限重新計算。

 

(2)上市公司申請證券發行上市的,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出具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但另有規定的除外。上市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交易所審核問詢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上市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交易所審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超過2個月

 

中止審核、請示有權機關、咨詢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或行業專家、落實上市委員會意見、暫緩審議、處理會后事項、實施現場檢查或現場督導、進行專項核查,并要求發行人補充或修改申請文件等情形,不計算在前述時限內。

 

Q3: 終止審核的情形有哪些?

 

A3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將終止發行上市審核,通知發行人及其保薦人:

 

(1)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內容存在重大缺陷,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和交易所審核;

 

(2)發行人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或者保薦人撤銷保薦;

 

(3)發行人未在規定時限內回復交易所審核問詢或者未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作出解釋說明、補充修改;

 

(4)發行上市申請文件被認定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5)發行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阻礙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現場檢查或現場督導

 

(6)發行人及其關聯方以不正當手段嚴重干擾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工作;

 

(7)發行人的法人資格終止;

 

(8)《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六十條第一款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中止審核情形未能在三個月內消除,或者未能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六十一條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六十條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相關事項。

 

(9)交易所審核認為發行人不符合板塊定位、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

 

Q4:未通過審核或注冊程序的發行人何時可以再次報送申請材料?

 

A4交易所審核認為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或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后,發行人方可再次向交易所提交發行上市申請。

 

 

風險提示: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