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財Q&A】關于全面注冊制(二)

時間:2023-03-14   作者:小財

Q1: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發行上市,有什么信息披露要求?

 

A1申請股票首次發行上市的,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進行核查把關。

 

發行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充分揭示當前及未來可預見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直接和間接風險,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主體應當誠實守信,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依法作出并履行相關承諾,不得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招股說明書及其出具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等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招股說明書不因引用其所出具的專業意見而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Q2:滬深交易所信息披露審核主要關注發行人哪些事項?

 

A2滬深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審核中,重點關注:

 

(1)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達到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的要求。

 

(2)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是否包含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達到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所必需的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充分、全面披露發行人業務、技術、財務、公司治理、投資者保護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本次發行的情況,是否充分揭示可能對發行人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因素。

 

(3)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內在邏輯性,包括但不限于財務數據是否勾稽合理,是否符合發行人實際情況,非財務信息與財務信息是否相互印證,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核查依據是否充分,能否對財務數據的變動或者與同行業公司存在的差異作出合理解釋。

 

4)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披露的內容是否簡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資者閱讀和理解。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使用淺白語言,是否簡明扼要、重點突出、邏輯清晰,是否結合企業自身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

 

Q3: 對募集資金使用和披露有何要求?

 

A3發行人應關注和披露募集資金對發行人主營業務發展的貢獻、未來經營戰略的影響。

 

應結合公司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條件、管理能力、發展目標等情況,披露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確定依據,披露相關項目實施后是否新增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是否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途作出決議。發行人應當披露其募集資金的投向和使用管理制度,披露募集資金對發行人主營業務發展的貢獻、未來經營戰略的影響。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還應當披露募集資金重點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的具體安排。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還應當披露募集資金對發行人業務創新、創造、創意性的支持作用。

 

 

風險提示: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