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發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有什么信息披露要求?
A1:發行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充分揭示當前及未來可預見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直接和間接風險,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主體應當誠實守信,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依法作出并履行相關承諾,不得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保薦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風險和發展前景,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保薦項目,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保薦決定,并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制定的監管規則、業務規則和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Q2:交易所信息披露審核主要關注發行人哪些事項?
A2:北交所在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審核中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1)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是否達到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和北交所有關要求;
(2)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是否包含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達到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所必需的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充分、全面披露相關規則要求的內容,是否充分揭示可能對發行人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因素;
(3)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內在邏輯性,包括但不限于財務數據是否勾稽合理,是否符合發行人實際情況,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是否相互印證,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核查依據是否充分,能否對財務數據的變動或者與同行業公司存在的差異作出合理解釋;
(4)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披露的內容是否簡明易懂,是否便于投資者閱讀和理解,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是否言簡意賅、通俗易懂、邏輯清晰,是否結合發行人自身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
Q3:對募集資金使用和披露有何要求?
A3:發行人應結合公司現有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條件、管理能力、發展目標合理確定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和規模。
發行人應披露募集資金的具體用途和使用安排、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專戶存儲安排等情況。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途作出決議。
風險提示:基金有風險,投資須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