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財Q&A】關于全面注冊制(二十九)

時間:2023-12-18

Q1: 北交所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具備哪些條件?


A1:(1)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①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②具有獨立、穩定經營能力,不存在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③最近一年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未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最近一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對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本次發行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除外;④合法規范經營,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一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北交所公開譴責;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③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未作糾正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④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情形尚未消除;⑤上市公司利益嚴重受損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符合《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4)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應當符合下列規定:①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②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③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除前述規定條件外,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還應當遵守上述(1)(2)的規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還應當遵守上述(3)的規定。但上市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債券轉換的除外;  


(5)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①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②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用途。


(6)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不得向發行對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變相保底保收益承諾,也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利益相關方向發行對象提供財務資助或者其他補償;


(7)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主要投向主業。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財務性投資的,保薦人應當對上市公司本次募集資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慎發表核查意見。


(8)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的條件,由《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規定。


Q2:發行人申請在北交所公開發行并上市,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符合什么標準?


A2: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并上市,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1)預計市值不低于2億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不低于1500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于2500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8%;


(2)預計市值不低于4億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于1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正;


(3)預計市值不低于8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占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合計比例不低于8%;


(4)預計市值不低于15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不低于5000萬元。


前款所稱預計市值是指以發行人公開發行價格計算的股票市值。


Q3: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企業申請在北交所上市,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A3:發行人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該安排應當平穩運行至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且相關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全國股轉公司相關規定。



風險提示:基金有風險,投資須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