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繼2019年新《證券法》落地之后,該刑法修正案在證券類犯罪方面的改動相與銜接,大幅提高了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形成了民事責任(民事賠償)、行政責任(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證券犯罪)三位一體的追責體系,為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改革提供了全方面、多層次、深領域的保障措施。
一、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原刑法條文 | 現刑法條文 |
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 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解讀:
1、擴大定罪依據的范圍。新增“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等發行文件”,拓寬發行證券及其發行文件范圍。
2、加大處罰力度。增設“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值得注意的是,本罪自由刑的上限并未封頂,即依照《刑法》第45條規定,最高可以判處15年;
3、增加刑事責任主體。明確“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為組織者、指使者時的刑事責任,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人”的刑事責任追究,罰金額度相比原刑法提高二十倍;
4、新增單位犯罪罰金額度。罰金額度同樣為“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值得注意的是,現行刑法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自由刑并處罰金刑。
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原刑法條文 | 現刑法條文 |
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解讀:
1、加大處罰力度。“情節嚴重”時的自由刑幅度提升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取消了罰金刑的數額限制。同時,增設“情節特別嚴重”這一新法定刑幅度,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新增責任主體。責任主體增設“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為組織者、指使者時的刑事責任,強化對于公司決策層的刑事追責力度;
3、實行雙罰制,既罰單位也罰責任人。
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原刑法條文 | 現刑法條文 |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
解讀:
此次修改借鑒新證券法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自2010年到2019年,中國證監會總計共對135件操縱市場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在數量上為僅此于內幕交易、違法披露信息的第三大資本市場違法行為。然而與之相對的是十年間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僅對13起操縱市場案件作出刑事判決。魔高一尺要求道高一丈,犯罪手段的層出不窮為刑事立法提出了緊迫性要求,最新刑法修正案將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新型操縱情形加以確認,有助于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促進證券、期貨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四、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原刑法條文 | 現刑法條文 |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解讀:
1、新增“守門員”保薦機構責任主體。增加保薦機構人員等作為該罪犯罪的主體,隨著市場的多元化發展,保薦機構等中介組織必然會承擔越來越重要的橋梁服務作用,在證券市場注冊制的大背景下,保薦機構及其人員作為資本市場“守門員”,其勤勉盡責對于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不可或缺;
2、加大處罰力度。增設了該罪“情節特別嚴重”情形,將法定刑提高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針對中介組織人員以索取、收受財物目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擇一重論處。
總結
最新刑法修正案堅持了問題導向、凸顯了行業痛點,將預防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秩序的目標,與注冊制改革相結合,體現出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強硬態度,顯示了國家嚴打證券類犯罪的決心。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唯有心存敬畏,堅守底線,方得始終。